1、夫妻婚后共同修建了农村自建房,离婚后自建房拆迁,前妻能否主张相关拆迁利益呢?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基本案情倪某与浦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
2、202年,林晓芬与赵启云经法院判决离婚。赵宇康与苏瑶系夫妻关系,200年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H号院内。199年月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H号院土地使用者是赵启云。200年,赵启云申请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因北房陈旧,申请新建北房间,东西房各间。
3、不进行分割。若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而建造该房屋所欠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则该房屋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因建房所欠债务使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得到房屋的一方应适当补偿房价的一部分给另一方。了解这些基本规则,有助于离婚时更公正地处理农村房屋的分割问题。
4、男女同居期间共同建造的房屋现已回迁,回迁的两栋楼房及回迁补助款都男方名下,因故分手后女方要求分割回迁楼及回迁补助款,法院会支持吗?近日,通榆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
5、婚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离婚时要求分割吗?张小甜律师解答: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夫妻谁的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拆迁安置房是基于被拆房屋面积和户籍登记人口两方面进行安置。
6、关于农村自建房离婚财产分割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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