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暂不披露,但迟应当该重大事项形成终决议、签署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2、但该法人机构的股份来源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且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取得的,无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控制该持股平台,其股份也需要分三批解除限售。
3、问题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及如何处理?答疑意见:公司法百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上述规定的主要理由是:一是代持上市公司股票涉嫌违反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
4、前者如“股东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对外转让股权”,亦包括单纯约定股东不得对外转让股权。后者如“股东本轮增资完成前或公司成功新三板挂牌上市前,不得对外转让股权。”还包含对特定事由之规定,即发生特定事由(如死亡、退休),不论股东是否同意,股权将强制转让,大多由公司实行股权回购。
5、10月份又迎来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季度披露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报告若涉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行为,将会给投资者带来严重的损失。上市公司股东若对财务报告的基础数据产生疑问查阅相关会计凭证,这涉及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6、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百九十四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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