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且将孩子强行判给一方,会造成抚养方的抵触情绪,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多次劝解无果的情况下,终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以案说法:离婚案件审判中,夫妻感情破裂虽然是判决离婚的重要衡量标准,但并不是标准,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利益保护同样是重要的考量。
3、离婚自由不能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未成年利益保护化原则,父母应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与法定义务,为孩子健康成长营造良好家庭氛围。希望所有夫妻不仅要学会爱自己,还要学会爱对方、爱孩子,只有宽容的爱和相互体谅的爱情才能白首偕老。
4、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产生裂痕,被告虽辩称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并无较大矛盾,且孩子的抚养问题,双方未能妥善安排,彼此互相推脱,均不同意由己方抚养,孩子的成长较为不利,为了家庭的和谐及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
5、本案中,双方虽均同意离婚,但却一味地强调自己抚养子女存的困难,不愿意抚养年仅2岁的陈小某,此种行为既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推脱了作为父母应当承担的家庭责任,也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故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及给予双方时间慎重思考婚姻,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6、小蒋和小张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双方因生活琐事不断发生矛盾。年小蒋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暂时和好后,夫妻感情无任何改善,小蒋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将二子判归小张抚养。小张同意离婚,但以自己需要工作无法抚养孩子为由,要求将二子判归小蒋抚养。
文章由网友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