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非司法化。非司法化是就诉讼程序而言的,凡是涉嫌犯罪的都应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某些情况下,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刑事自诉案件,可以经过刑事和解,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案件便得以了结。非司法化,是对轻微犯罪案件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得以结案的一种方式,体现了对轻微犯罪的宽缓处理。
2、为保证案件的公正性与独立性,回避制度的设置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时,公安机关需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应:情况下,该决定应收到申请后的两天内作出,并及时通知申请人。面对复杂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这一期限可延长至五天。
3、以审判为中心与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并不矛盾,因为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以法院为中心,没有改变公、检、法的基本地位和互相关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扭转司法实践中普遍存的“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倾向,避免侦查结果决定审判结果、法庭审判走过场的情况发生。
4、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执法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依靠群众的原则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对群众的报案要认真受理,并要注重从群众中收集犯罪信息和证据,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刑罚时更要依靠群众来监督、教育和改造罪犯。
5、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理论上存共识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以前,应被推定或假定为无罪。被告人没有自证无罪的义务,控方提出的证据依法不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被告人仍是无罪的。举证责任应由公诉方承担,这一责任不可转移。
6、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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