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2、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4、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5、这一司法文件是最高法院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颁布的第二个司法解释。最高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是其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明确规定,对各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指引作用。即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级法院也可依据司法解释直接作出裁决。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极其重要。
6、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为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平衡双方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审理涉彩礼案件司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存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司法解释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7、【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文章由网友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