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特殊情况关于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的抚养权。
2、离婚子女的抚养费数额,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本案中,李小年8月至年11月期间因就学、医疗发生的牙医费用、学费、班费合计6万余元,因双方对该费用的负担具有明确约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应当由李大按照50%的比例承担,故李小所提主张,符合双方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5、离婚抚养费,关乎孩子切实利益,十年离婚律师翠姐教大家拿下更高抚养费,让孩子不吃亏!(任何法律疑问,都可以加我或私我,详细咨询可私信或评论直接留下你的联系方式,我加你沟通。)-将抚养费拆分成多方面抚养费,其实可以细分成三部分来约定。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6、确定抚养费标准时,需要考虑到当地的生活成本、物价水平,以确保子女的生活水平不会因为离婚而除了上述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残疾,需要更多的医疗和照顾支出,这时可以适当增加抚养费的数额。
7、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李先生和汪女士离婚时已经商议了负担抚养费用的问题,且汪女士也积极履行了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但是汪女士每个月支付的600元抚养费属于萱萱日常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超出性费用的突发性事件以及不能预见的情况所产生的费用,应该抚养费之外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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