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约定房产的归属。这种约定双方自愿且合法的前提下是有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约定并同于房产的物权变更登记,即该房产法律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只是双方就归属权达成了协议。
2、双方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房子归老太太所有。即双方离婚时,对于该房产有了一个分割,自离婚起,该房产是属于老太太的,与她的前夫就没有关系了。房屋是否涉及遗产继承:对于前夫去世后,前夫的儿子要求分前夫给老太太房子这个问题,是个继承问题。
3、本案所涉房产经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归李先生个人所有,复婚后对双方来说属于李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且二人第一次离婚后房产按揭贷款也是李先生个人偿还,故即使李先生复婚时作出此房产归夫妻共有的承诺,也应认定是对个别财产的婚内赠与行为。
4、男方与女方离婚协议中记载,“婚后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一审法院认为,房屋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协议书中“婚后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的记载不能认定该房屋归男方所有,故该房屋一半系遗产,一半系女方的财产。
5、父母与子女夫妻有借名买房协议、父母出资证明、其他证据,认定房屋归父母,不作为离婚财产分割婚后夫妻买到父母名下被认定为对父母的赠与,不属于夫妻财产。其他无论婚前婚后,房子加名都是一种赠与行为。
6、就算离婚协议书中注明了房子归男方所有,并且夫妻也成功离婚拿证了,但是后续女方反悔,还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对房子进行重新分配,所以从这点来说,离婚协议书对于男方已经得到的房子是不具备最终的所有权的。最后:能够得到房子的最终所有权,只能通过法院途径的诉讼离婚流程。
文章由网友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