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2、1950年原《婚姻法》规定男20岁、女18岁,1980年修改为男22岁、女20岁,2001年修正延续该规定。《民法典》保留了这一规定,但删除了“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内容,以配合国家生育政策。本条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为最低年龄,不设上限。
3、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4、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家庭中地位平。第八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第九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5、婚姻第二十二条规则的内容是什么?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释义】本条是关于子女姓氏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子女可以随其父亲或母亲的姓。随父姓或随母姓,就是指以其父母的姓作为自己的姓氏,也就是说子女的姓氏与其父亲的姓或其母亲的姓相同。
6、专家导读说明,《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同时废止失效。对于原《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对应《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原《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说明,《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同时废止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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