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育妇晚育并领取独证的产假延长到135天?180天,由所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结婚时男?双?不?地?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探?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根据以往的法规,晚婚初婚者(男方满25周岁,女方满23周岁)可以享受15天的婚假(包含3天的法定婚假),但各地的规定有所不一,应根据当地规定。晚婚晚育者则三天的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一方达到则一方享受,双方达到则双方享受。增加的婚假里,工资和奖金照发,同时不应该影响享受婚假期间其他奖金和福利。
3、晚婚婚假的天数中国各地有所不同。根据最新的规定,国家法定婚假为3天,但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调整婚假天数。从证据中可以看出,有些地区如甘肃和陕西地,晚婚假已经被取消,不再单独设置晚婚假,而是统一按照国家法定的3天婚假执行。
4、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5、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
6、《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依据上述规定,我市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均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7、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8、晚婚婚假相关民法典规定根据《民法典》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7天。
9、《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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