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揭发具有对向(对合)关系的犯罪中的他人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是立功。重大立功:只要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行为客观上是有判无期徒刑,即便该罪过了追诉时效,或者行为人主观上无罪责(如未达刑事责任年龄),都是重大立功。
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3、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此复。
4、自首与立功的区别:情况下,自首是交代本人罪行,立功是揭发他人罪行。但共同犯罪中,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罪行,不是立功,而是自首中“如实供述”的必要条件。
5、19职务犯罪中对自首、立功问题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
6、为便于司法机关依法适用刑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形作了解释: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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