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bj03 2025-09-07 法律知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2、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为回应群众关切,《程序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除了可以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之外,可以选择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

3、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规定》将于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4、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第十四条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

5、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并将于年5月1日起实施。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程序规定》修订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6、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第7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第8条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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