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股权担保、甚至转让股权,都是合法有效的,显名股东因债务纠纷被司法执行,那么其所持有的股权也将被列为执行财产;而另一方面,显名股东也要承担因代持股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例如承担公司注册资本的补足责任,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也承担公司违法带来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2、股权是允许代持的。故,地,股权代持协议是有效的,除非具有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法律条文规定的无效情形。股权代持协议,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签订的,故只对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私下签的股份代持协议有效吗只要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私下签的协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便具有法律效力。
4、这是什么意思呢?其实就是告诉你,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情况下只要不违法,股权代持协议就是有效的。但协议有效于风险消失,很多公司没有股权代持现象依然乱象丛生,更何况存股权代持现象的公司,虽说不是100%的风险,但也凭空多了许多不稳定。
5、代持股权有风险。8月30日,北京三中院对涉股东责任承担案件审理情况进行通报,通报中提及,名义股东是对外承担股东责任的直接主体,代他人持股不能免责。商业实践中,基于隐私、交易成本、规避法律政策、关联交易各种的考虑,股权代持行为较为常见。
6、本院认为,(201京01民再172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程毅与余钦于2009年8月2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该判决系生效判决,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余钦主张该协议系部分无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案涉《股权转让协议》虽然从形式上看包括股份转让和股份代持两层关系,但不影响对合同整体无效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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