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的妇女生育条例是什么,劳动法中的妇女生育条例

bj03 2025-08-27 法律知识

劳动法中的妇女生育条例

1、产假是指女方生孩子及哺乳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这是由《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的;计划生育假是指男女方实行计划生育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

2、基础性产假为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奖励性产假包括晚育和独生子女增加的产假。对于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少地区将晚育范围确定为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3、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男女平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的权利。

4、依据:第四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国家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保障妇女享有()权益。

5、11月25日,浙江省通过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女方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黑龙江女性可休产假180天,重庆女性可休产假178天。

6、《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7、各省份普遍设立60天以上的延长产假,15天的配偶陪产假,5—20天的父母育儿假,各省份产假均延长至158天以上。半数省份对延长产假部分给予生育津贴。比如浙江、河南、宁夏省份延长产假期间均由生育保险支付生育津贴。北京规定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

8、通过将妇女生育负担由用人单位责任转化为全社会责任,平衡企业的负担,减轻用人单位招用妇女的成本,帮助妇女就业。

9、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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