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2、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第一条自年1月1日起施行,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3、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4、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5、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规定:自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第一条自年1月1日起施行,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7、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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