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_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八十八条

bj03 2025-08-02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八十八条

1、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提前退休的规定。

3、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4、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第十九条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5、导读:《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是关于公务员辞退条件的规定。所谓辞退,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具有公共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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