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扬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2、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3、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4、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5、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6、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以加强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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