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平县彭记生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豆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违反食品安全法54条将受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变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也需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吊销许可证。若构成犯罪,应报警处理。
4、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5、经查,核查抽检不合格批次赤砂糖的货值金额为428元,违法所得9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相关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6、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是: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7、”的规定,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食品,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二,国风大药房销售过保质期食品年10月20日,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中发现青岛国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华药店柜台内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9、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6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共计罚没合计人民币50196元,上缴国库,此案已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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