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月29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将济南召开,届时将审议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七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2、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本决定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3、条为了保障独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将第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5、据山东人大官网,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6、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家庭发展能力显著提升,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与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水平相适应,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主要任务和措施积极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制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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