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自1997年7月3日发布以来,于2013年、2016年进行了两次修改。近期,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于3月2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本次《实施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涉及4个处罚条款,分别为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四条,系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对相关行政法规进行的清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条规定: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从以上规定可见,目前为止电子烟尚未被纳入《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所称的烟草制品的监管范畴。
5、想必背景大家都知道了,据中国政府网11月26日消息,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为加强电烟子新型烟草制品监管,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草卖专法实施例条》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烟子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例条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6、【大河财立方消息】3月22日,工信部公开征求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意见稿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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