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2、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3、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4、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5、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是关于什么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与复制是联一起的,复制的目的是发行,发行是复制的必然结果,故人们把复制与发行统称为出版。
6、(十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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