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选举产生。相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为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法律依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4、根据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法院审判人员的组成的规定,新修订的法官法对法官具体包括哪些人予以了明确: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5、这次会议的议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习近平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6、《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7、4月18日,右玉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王志远同志当选为右玉县人民法院院长。近日,太原市各县(市、区)相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9个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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