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3、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及标准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特殊情况下,规划保留村,经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补偿方式。
4、无论如何,农村的土地不直接属于农民、农户所有,农民能够拥有的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据此,土地面临征收时,补偿款也就不全额发放给农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都是可以经过民主程序决定其用途的,当然要受到来自上级政府和村民的监督。
5、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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