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

bj03 2025-07-17 法律知识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2、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公路用地的,必须经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并按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程序办理,按照省财政厅、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占用费和赔(补)偿费。否则,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路政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强制拆除。

3、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畅通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养结合、依法治路的原则。

4、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证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5、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级的村道及其桥梁、隧道。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

6、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公路路政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巡查的管理规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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