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中的污染防治措施。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3、内容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4、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5、(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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