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中张女士要求“退一赔三”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这是法律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设立的惩罚性赔偿标准。
2、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和该服装店互联网上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服装店虚标产品成分,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周某有权要求该服装店退还货款,同时就购买商品的价款进行三倍赔偿。
3、双方协商未果,美容会馆遂将裴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裴女士给付剩余货款8800元。裴女士则提出反诉,认为美容会馆存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要求美容会馆“退一赔三”。
4、“假一赔三”的“三”是指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并非商品或服务数量的三倍。“假一赔三”的最低赔偿数额为500元,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500元,则消费者有权主张赔偿500元。
5、商家有欺诈行为(例如虚假广告、隐瞒真实情况行为),那么你是可以要求“退一赔三”的。但是你不是消费者而是个人的交易,那么无法直接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这种情况下,你需要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6、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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