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工作,充分用好优质风能资源,提升风电场发电能力,推进风电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和《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四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年12月29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法为切实保障全县供电和人民群众用电安全,规范用电秩序,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备和非法侵占使用电能违法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法律法规(摘要)印发。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8日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5年第二次修正后的版本,不过正进行的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一些改革探索难以其中找到依据。与情况不同,美国及欧洲的电力工业去管制化路径常以立法为起点。
5、本办法所称风电场退役,是指一次性解列风电机组后拆除风电场全部设施,并对场址进行生态修复。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所有风电场。鼓励并网运行超过15年的风电场开展改造升级和退役。组织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开发企业自主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申请。
6、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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