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2、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被害人过错是司法案件中常见的情形。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也影响被告人的量刑。
3、刘某不慎溺亡,致使其父母老年丧子、儿女年幼丧父,家庭痛失重要支柱,其家庭境遇令人深感同情与惋惜,但赔偿责任的认定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事实证据的认定来严格界定,公共区域管理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前提下,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4、对方过失:因对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另一方驾驶员,不需要承担责任;交通意外: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故意行为: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事故,另一方驾驶员无责任。具体情况交付给交警部门,由交警部门处理并认定责任。
5、民法:产品责任的形式、诉讼时效及竞合产品责任的形式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6、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一种积极的心理状态,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积极、乐观、盲目的态度。行为人之所以会产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往往是因为其预见到了自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并且对这种结果采取了积极、乐观的态度,其结果归属于行为人,因此对行为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7、因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1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令自己受到损害,受益人要给予补偿吗?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如无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且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则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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