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复议复核时间规定

bj03 2025-07-05 法律知识

刑事案件复议复核时间规定

1、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对刑事案件进行复核的,复核的时间依据不同的情形而定,是不予立案复核的,期限是收到申请后三十日以内。

2、条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3、“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应当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加入境外犯罪窝点的时间起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加入境外犯罪窝点的确切时间难以查证,但能够查明其系非法出境的,以出境时间起算,合理路途时间应当扣除。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9月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5、刑事复议期限是三十天。复议期限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收到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6、刑事复议期限是三十天。复议期限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收到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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