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件刑事附带民事 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bj03 2025-07-05 法律知识

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1、本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红刚涉嫌故意伤害案,于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上诉人因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大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大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改判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1913200元。

3、被告人公共场所光天化日之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劣,导致原告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4、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男,1970年月日生,汉族,贵州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县乡村组。系被害人之父。

5、被告人公共场所光天化日之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劣,导致原告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6、上诉人不服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199佛城法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特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消(199佛城法刑初字第130号第一至第五项所有判决。

7、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刑事附带民事上诉人:李某,男,1978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大兴镇某村80号。刑事附带民事被上诉人:王某,男,成年,汉族,原住址:山东省临沭县大兴镇某村,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8、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篇___年___月___日风险提示: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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