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公安、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或公安、检察院、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案追诉。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年5月15日施行。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依法惩治经济犯罪,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以更实举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4、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发布时间: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依法惩治经济犯罪,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以更实举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5、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6、条〔帮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第一款)〕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应予立案追诉。
7、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是: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最后属于自身管辖范围,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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