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以上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日。包括提请检察批捕的7日。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合计:37天(逮捕前侦查阶段)+7个月(逮捕后侦查阶段)+5个月(审查起诉)+13个月(一审)+10天(上诉期限)+4个月(二审)=32个月(不含不计入审限及最高检或最高法特批延长的期限)。
3、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更换辩护人(《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
5、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应当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6、控告申诉案件本院查处的举报线索,对有署名举报的,除因通信地址不详情况无法答复外,由举报中心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6个月将查处结果通知举报人。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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