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3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3、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三日内开始进行审查,审查期限是十日,最长期限是三十日。
4、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前述规定不移送审查起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6、发布时间: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依法惩治经济犯罪,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以更实举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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