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该条中的“情节较轻”如何理解和认定,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无具体、明确的规定。
2、实施本意见第二条规定行为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对国家和人民危害严重、情节恶劣的,判处死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条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不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第二百四十条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规定》对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作了明确规定。
5、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手续,并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手续、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的,经高级人民法院代收并随案移送,寄送至人民法院。
6、节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
7、关于死刑复核的法律规定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人民法院核准。
8、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人民法院核准,核准后才能执行死刑。
9、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死刑由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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