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公安机关适用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规章,历经1998年、2012年两次修改,此次修改的规定全面吸收了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和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成果,对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后的规定共14章388条。
2、条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第十八条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3、近日,公安部发布《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4、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5、《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年7月4日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9月1日起施行。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是:“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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