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分析:对于技术与自己管辖,又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该立即受案。对于有犯罪事实而无管辖权的案件,可以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刑事案件受理时间是七日,案件重大并且线索比较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对于案件特别重大并且线索特别复杂的案件,经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3、具体如下:刑事案件法院的受理期限是二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是判处死刑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则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再次延长。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
4、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
5、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参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第1款)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
6、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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