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纳税所得额”与“计税基础”的关系

bj03 2025-06-28 法律知识

关于“应纳税所得额”与“计税基础”的关系

1、【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2、应纳税所得额是本期应该缴纳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用本期税前会计利润调整本期的税会差异计算得出,关注的是“本期”。计税基础是贯穿整个交易过程的角度来看的计税基础,也是这个交易或事项总共为基础乘以税率,税率每期不一定相同,计算得出应缴纳的税款。

3、“交税”的依据,不是账面价值,也不是计税基础,而是“应纳税所得额”。不存按计税基础或账面价值交税的问题。所得税会计概述所得税会计的特点所得税会计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

4、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税基础是用来确定递延资产负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用来确定应交所得税的,它俩和或者差是所得税费用。

5、这说明,当期所得税费用需要从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推算方。不难看出,递延所得税直接体现出暂时性差异,性差异不单独反映,而是从税前会计利润到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过程中体现出来。不存性差异时,这种方法尚实现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的配比,一旦出现性差异,所得税费用只能推算得知。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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