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2、单位和个人分别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免税财税【2006】10号: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3、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额-准予扣除额。这里的准予扣除额包括基本扣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扣除。进一步细化,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这样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4、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的,对应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270元。各档缴存比例对应的月缴存额上下限见附表。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参照执行。
5、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得大于各9%和少于各1%。具体缴存比例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请注意,这是针对补充公积金的性规定,具体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会受到地方政策、企业实际情况的影响,因此实际操作中需结合相关规定进行具体判断。
6、公积金专项扣除标准主要是指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关于公积金专项扣除的具体标准:扣除比例和标准:单位和个人分别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注:-年度的扣除标准为: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扣除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8、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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