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明确相关内容。
2、处理情况: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自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3、·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享受其他优惠的叠加享受本条政策。
4、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年第12号),自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6、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2号)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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