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肖京向记者介绍了金融领域的立法现状,“金融领域涵盖的行业领域范围相当广泛。我国自1993年推出‘分业经营、分业管理’金融体制改革之后,先后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法律法规,以立法的形式对‘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进行了确认。
2、信用立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效运转的重要基础,是各项信用机制有效落地的关键保障。从国家层面来看,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各领域专门法律法规嵌入信用有关核心条款,为集成上升为信用基本法提供支撑。
3、完善中央银行制度,意味着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多个层面进行全面升级。建立更加透明、高效、灵活的货币政策框架,确保货币政策能够迅速、准确地传导至实体经济,有效应对经济波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独立性与协同性并重:完善中央银行制度的过程中,保持其独立性至关重要。
4、“民法典施行中的堵点、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痛点,正是民事检察履职的切入点。借助典型案例中的民事检察监督履职,不仅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固‘法治是的营商环境’的信心,也彰显了民法典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5、属于经济法。经济法是一个大的法律门类。主要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统计法、会计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10月31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法》)于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限过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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