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产权归谁

bj03 2025-06-12 法律知识

经济适用房产权归谁

1、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2、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如双方无相反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日期为200年,且已200年取得产权登记。刘某丽与赵某刚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并无法定的无效情形。故,赵某刚的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4、涉案房屋一直由赵某刚、赵某鹏、赵某聪、赵某鑫、赵某娟和赵某霞共同管理使用,房屋产权证一直由赵某鑫保管;房屋出租的租金由赵某鑫代为集中管理;赵某霞取得涉案房屋产权前,赵某霞从未涉案房屋居住过;赵某霞取得房屋产权后,曾按照约定共同委托出售房屋,但之后赵某霞反悔私自出售房屋。

5、购买经济适用房产权归谁所有?律师解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归属于购房人所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进行回购。

6、经济适用房产权属于谁这个问题并没有固定答案,都需要看房屋属性、当地政策方面,具体如下所示:国家所有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兴建的住房,因此认为其产权归国家所有。国家出资或委托建设公司代建机构建设经济适用房,从而掌握住房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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