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居民委员会是由城市居民自愿组成的、代表居民自治的组织,是城市社区管理的基本单位。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民主选举原则。
2、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3、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4、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5、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只要是本社区选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经过民主选举可成为居民委员会成员。
B、五至九人 C、五至十二人 1《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 会中应当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A、各民族 B、大多数民族 C、人数较少的民族 1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于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90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时施行。
业主委员会没有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享有生活补助费,但没有固定的工资,也没有薪资报酬。业主委员会说如果产生了交通费或者通讯费,是可以进行报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3、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生产福利、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教科文卫、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设立及其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主任。
4、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城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批给建址”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优先批给建址”,删去第三款中的“城建部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6、第一条 为了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是社区组织的最高权利机构 居民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居民会议的组成、召集和议事规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和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一部法律。
总之,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一部关于小区居民的管理有关的法律,旨在保护和协调居民对小区内社会治安、环境卫生、房屋维护等问题的权益。
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 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居民委员会与社区党组织的关系)中国共产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以下简称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领导本地区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居民委员会充分行使职权,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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