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2、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
4、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以及相关的程序,并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5、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6、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1、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98年通过,分别于2010年修订,2018年修正,当前版本是2018年12月29日颁布的最新修正版全文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98年通过,分别于2010年修订,2018年修正,当前版本是2018年12月29日颁布的最新修正版全文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98年通过,分别于2010年修订,2018年修正,当前版本是2018年12月29日颁布的最新修正版全文内容。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六条 村民大会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强化农村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和谐,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村民自治组织法全文共六个章节,四十一条条文。其内容包括了总则、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民自治,推进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基本组织,是村民行使自治、管理公共事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机构。
最新村民自治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快公民社会建设步伐,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创新农村治理结构,特制定本章程。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1998年11月4日颁布,在2010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中国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1998年11月正式颁布实施的,自实施以来这部法律对推进以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发挥了重要作用,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在1998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1998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998年4月23日,浙江省衢县北二村的村民们在一座古老的祠堂里面进行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和参加投票选举,当场公布选举结果,以体现公正、公开、公平。
87年的《村组法》的核心是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关键性条款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委会成员不脱离生产,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组法的?法过程中,先是1987年颁布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后再于1998年正式出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此后于2010年和2018年修订。将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由原来的“三年”调整为“五年”。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制订,从1984年开始起草到1988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最后到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修订通过,正式施行,经历了一个长过程,其中艰辛鲜为人知。
社会自治没有强制性权力,只能说服教育,实行“德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明确了这一点,“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1998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检察日报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宋识径)今天,备受关注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88年6月1日试行,1998年11月4日正式施行以来首次作出修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87年11月24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形式通过并公布,于1988年6月1日起试行。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7年的《村组法》的核心是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关键性条款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委会成员不脱离生产,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据说湖北省198年所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是最早涉及到村民代表会议的省级法规③。199年月,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第一次以中央部委文件的形式肯定了村民代表会议。
他说,鉴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是很重要的基本法律,建议将此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9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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