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bj03 2025-06-11 法律知识

一、民法典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获取不当得利后,权利人可以要求其返还同样数量或同样价值的财产。同时,权利人还可以要求返还其因返还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民法典不当得利规定 不当得利主要是指受有利益的没有合法依据获得利益,受有损害的没有合法依据?遭受损害。在返还不当得利的时候应当将所取得的利益的其所产?的孳息?并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其中受益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受益无法律根据的人,即为善意受益人。

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之债中,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

《民法典》第986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根据本条规定,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的免除的适用条件有两项:一是得利人为善意。

新民法典对不当得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

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概念《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相关规定另见《民法典》第985条至第988条。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利益损失,才构成不当得利。而不按约定时间还款是属于债务违约。

《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得利人和受损人之间的关系、权责。值得注意的是,恶意得利人所获得的利益,就算已经不复存在,仍然需要全额赔偿,不以现存为准。

二、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不当得利的概念《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相关规定另见《民法典》第985条至第988条。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不当得利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利益。如果得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属于不当得利,利益已经不存在的,无需返还。

不当得利民法典的规定有:如果物品被受益人转让给第三人的,当事人可以要求第三人予以返还原物;如果原物还在的,就要归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就换算成价格来补偿,还要包含一定的孳息。

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有哪些 在不当得利当中受有损失的一方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但是为履行道德义务、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和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能要求返还。

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六条、第九百八十七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三、“不当得利”在那个法律那一条有规定

该类型的不当得利之所以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是因为给付人并没有实现其给付的目的。后者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侵权行为、误信管理(即误将他人事务当成自己事务管理)、第三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的直接规定等。

不当得利《民法典》规定在第九百八十六条,第九百八十六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在不当得利当中受有损失的一方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但是为履行道德义务、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和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能要求返还。

法律分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自己获得利益而使得他人遭受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导读:不当得利是《民法典》第985条明确的规定了,在没有任何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之下,取得的不当的得利,那么受到损害的人可以请求获得一些利息。当然了,如果说明明知道是没有给付义务而进行的一种债务方面的清偿,就是属于例外。

“不当得利”在那个法律那一条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 不当得利的发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又分为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

四、民法总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

1、民法总则122条不当得利的内容是什么呢? ▲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这也是基本延续我国《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

2、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3、《民法典》出台前,《民法通则》第92条对不当得利的规定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4、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这个制度延续了我国《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

5、《民法典》出台后,在总则第118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6、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原《民法总则》中,关于不当得利制度只有一个条文“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民法典》扩充这项制度为4个条文。

五、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

民法通则已失效,现在民法典对不当得利做出了相关规定。当发生不当得利之债时,不当得利人作为债务人,应当负有返还基于不当得利获取的利益的义务。而遭受损失的人作为债权人,则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法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正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返还范围也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对不当得利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未做区分,没有明确的受益人主观是善意还是恶意的。

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根据《民法典》不当得利法律的规定,通常来说,不当得利人需要将自己并非根据法律依据获得的利益、返还给合法权益受损的单位、或者是个人,但若得利人可以证明自己是善意第三人,则无需履行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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