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 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第三十四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规定系对原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原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的重新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虽然将彩礼返还区分为未办理结婚登记和已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同情况进行规定,但关注点仍在于是否共同生活。
该解释共91条,包括一般规定、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附则等六个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介绍,本次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修改制定中,主要考虑: 一是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 婚姻家庭编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原婚姻法和收养法为基础,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通过后即着手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工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4、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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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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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进行规定,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全文公布,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离婚诉讼中,虚假债务纠纷将不不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不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案中,一审法院未准确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仅仅以双方未结婚登记为由判决全额返还彩礼,属于从字面意思理解本条款。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原婚姻法和收养法为基础,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通过后即着手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引发广大网友热议。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事实婚姻即便未补办结婚登记,也按登记婚姻的关系对待。 第8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4、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5、第八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法释〔2020〕22号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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