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第九条 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刑诉法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2、关于罚金、没收财产财产刑的执行,《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已经明确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此类案件的执行主体不存在争议。
3、刑法第六十四条是对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的总体性规定,也是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政策文件对财产处置作出对应的依据和本源。黑恶势力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多与对该法条的理解偏差有关。
4、因而对刑法第六十四条中的“违法所得”应从刑法层面进行解读,其仅指因违反刑法而取得的利益。涉及行政法、民法等其他部门法的违法所得由其他部门法进行调整,如行政没收等。
5、刑法的任务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当然应该对犯罪物品的处理作出规定,刑法第六十四条就是对犯罪物品如何处理的规定。关于刑法第六十四条找法网小编的介绍就结束了,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大家来找法网咨询律师。
6、刑法第六十四条的理解 -法律知识法律分析:该条由两个分号区分为三段,前段是对追缴和责令退赔的规定,中段是对返还的规定,后段是对没收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执行程序终结”是指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执行的权利已得到全部实现,执行程序已经完全终结,即相关执行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结案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迟延履行】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1、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1、《公安部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为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实,根据侦查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 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需要进一步提及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5、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6、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十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刑法二百六十四条全文及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四条内容有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应当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进行解释。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十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刑法第264条是盗窃罪的具体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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