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中,执行法院虽然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认为没有其他财产供执行,但既未采取依法拍卖、变卖措施,亦未尝试采取强制管理措施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该财产不能处置,不完全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2、法院不执行公积金,原因于公积金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的,其资金来源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公积金是特殊的专款专用的基金,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及社会保障性,不能作为被执行的标的物。
3、法院不执行公积金的原因是:住房公积金是特殊的专款专用的基金,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及社会保障性,不能作为被执行的标的物。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规定的事项。
4、法院不执行公积金的原因是:住房公积金是特殊的专款专用的基金,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及社会保障性,不能作为被执行的标的物。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规定的事项。
5、法院为什么不执行公积金法院不执行公积金的原因是:住房公积金是特殊的专款专用的基金,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及社会保障性,不能作为被执行的标的物。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规定的事项。
6、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法院无条件划拨;另一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属于社会保障资金,不能划拨。
7、根据“已经缴存”和“到期尚未缴存”的不同情况区别执行。已经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作为存款,适用《民事诉讼法》(年修正)第253条规定执行,管理中心和银行共同为协助执行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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